唐从祥颖儿莫文蔚我的长辈百家奖
内容页头部banner

国内新闻

北青报:反“网络霸王条款”需要互联网思维
时间:2019-09-02 07:38:5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原标题:反“网络霸王条款”需要互联网思维

  冯海宁

  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接踵而现。与此同时,新的消费纠纷不断涌现。点餐时需要下载客户端、在线预订没享受到服务却遭遇商家不退款、APP不给授权就不提供服务……这类“网络霸王条款”让很多消费者措手不及心塞不已。

  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都向网上转移,与网络有关的消费侵权行为自然越来越多,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还没有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就会出现越来越多商家通过“网络霸王条款”等去实现利益最大化,而消费者则变成了新型“霸王条款”的受害者。

  虽然新型“霸王条款”与传统“霸王条款”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商家单方面制定消费规则、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等,看上去也在现有法律法规约束范围之内,但是,新型“霸王条款”更有互联网特点,侵权方式也更为隐蔽,这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以及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眼下亟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法律能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这些方式都是传统“霸王条款”方式,没有把互联网商家新侵权方式写入法律,自然对这类商家缺少震慑。

  市场监管的重点也应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由于网络时代商家的侵权方式不同,监管者也要尽快适应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背景下的侵权方式。无论是完善法律还是改革市场监管,都要有互联网思维,即便市场监管不能完全跟上互联网经营及消费发展脚步,也不能严重滞后于互联网消费发展。

  应当看到,互联网技术发展虽然为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便利和机会,但如果监管者善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反“网络霸王条款”,就能弥补监管力量不足。如果监管者自身技术监管能力不足,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与技术能力强的市场主体合作,借助市场技术优势防范消费侵权。

  在监管层面,还可以考虑分类、分级设立消费侵权黑名单。比如在线旅游预订、餐饮类APP等,都应该纳入白黑名单管理,不管是“霸王条款”还是因其他侵权行为被消费者投诉,一旦达到规定标准都应该列入黑名单,有关方面应当随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黑名单,或者向行业消费者定期推送黑名单。

  此外,如何利用消费者(用户)的力量反“网络霸王条款”值得思考。尽管互联网时代商家侵权方式更多样更隐蔽,但消费者无处不在,如果能善用消费者力量,就可以对商家网络侵权行为形成有效打击,比如强制每个消费类APP都设置一键投诉,投诉内容实现共享——监管者、消费者都能看到。

  虽然包括“网络霸王条款”在内的商家侵权行为,借助互联网可以有“七十二变”,但只要监管者变成“聪明的猎人”,还是可以有效治理的。当然,这需要更多消费者主动参与反侵权行动,同时要做好与网络消费侵权现象打“持久战”的准备。

  1. [内容来源:北京青年报]
  2. [内容作者:]
  3. [责任编辑:ying]
  • 微信关注二维码

    微信关注

  • 手机站二维码

    手机网站

欢迎进入中国电视文艺网互动平台

分享到:
分享到:
分享到:
分享是奉献的果实、分享是快乐的前提!
中国电视文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电视文艺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国电视文艺网在线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
          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
          件来源:“中国电视文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电视文艺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
          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
          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中国电视文艺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新闻纠错:010-51281369 邮箱:zgdswy@qq.com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国电视文艺网站联系。
#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

(文明上网 礼貌发言)

内容页底部banner

新闻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