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法系被视作自成系统的法律框架,其特色来自何处?在古代中国又有着怎样的运作情况?作为知名法学家,俞荣根先生将在本次访谈中发表高论。通过访谈,我们更应坚信,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儒家思想将继续扮演重要角色。上世纪80年代,中国孔子基金会成立之初,作为时任会长匡亚明先生口中“最年轻的理事”,俞荣根先生多次参加孔子基金会主办的学术活动,并与匡老有过多次互动。本次访谈也将登载俞先生对匡老这为“马列儒家”的褒评价。
访谈嘉宾:
俞荣根 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
问:汉武帝曾“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汉宣帝也曾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因此,许多人认为“儒表法里”才是中国帝制时代的政治真相。对此,您怎么看?
俞荣根:中国帝制时代实施“儒表法里”或“外儒内法”治国之术的说法确实广为流传,“霸王道杂之”也被认为是历代帝王统治术的不二法门。然而,细究起来,汉代以董仲舒为代表所复兴的儒学,原本已揉合法家、阴阳家、道家等诸家思想,并非先秦孔孟思想的理论原型。也就是说,作为帝制时代的主流统治思想,就是“霸王道杂之”的,不过要以“王道”为旗帜、为本,不然就不是儒道了。此其一。
其二,即使孔孟之原始儒学,在治国之术一端,也是主张“文武之道,一张一弛”的。孔子认为“导德齐礼”优于“导政齐刑”,却并没有否认政刑这一手。孟子还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以为“儒术”就是“纯用德教”,其实是一大误解。况且,历史上也并不存在一个“纯用德教”的“周政”。
以这样的新儒学作为统治思想,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汉代,新儒学对先秦诸子百家之学的综合改造和融汇创新尚未完成之时,汉宣帝的说法或许有些道理。但当这个新儒学体系形成之后,就不再有儒家、法家和王道、霸道对峙并存的局面了。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是对秦汉以降儒道治国之术的理论总结。也就是说,德礼和刑罚是同一个思想体系中的两手,是帝制时期被奉为统治思想的新儒家思想中固有的治国方略和政策。这时候,就再不能把“外儒内法”理解为存在着儒家和法家两个思想体系,不能理解成明着打儒家德礼的旗号,暗地里用法家刑罚的手段,或儒家和法家两手交替运用,或一边标榜儒家的德礼之教,一边实施法家的刑罚之治。这时候的儒道是吸纳了法家之术的儒道,王道是融合了霸道的王道。
总之,德礼和刑罚都统一于作为帝制时期占统治地位意识形态的新儒家思想体系之中。之所以认为整个帝制时代还存在儒家、法家并存的那种“外儒内法”的统治之术,是误解了儒家思想,以为儒家是只讲德礼之教道德学说,不注重政刑。关于这一点,还将在以下的访谈中展开。
问:传统中国有没有普法教育?若有,效果如何?
俞荣根:当然有。这个回答是肯定的。从思想上说,孔子有“不教而杀谓之虐”的主张。儒家认为人性中有善的基因,人是可教育好的,不承认有天生的罪犯。后人将儒家法思想认可为“教育刑主义”,认为很了不起。这里的“教”,包括重视法制教育。
从制度上说,《周礼》中记载:秋官司寇有属官“布宪”,下设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及府、史、胥、徒等人员。“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执旌节宣布刑法禁令于四方”,就是公布和宣读法会,并进行讲解。“布宪”的这些职掌在《管子?立政》中也有详细说明。《周礼》还载有“悬法象魏”的制度:“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象魏,指宫门的双阙,悬法于上,使民观之处,还有官吏在一旁宣讲,告诫万民:谁要是违犯,“国有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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